IBM 國際授權合約 - 程式評估


第一部分 - 一般條款

貴客戶欲使用本「程式」前,請先詳讀本合約。 當 貴客戶開始使用本「程式」,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 ,IBM 於此時始授權予 貴客戶。 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,請即將未使用過的「程式」退回 IBM。

美商萬國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(以下通稱 IBM)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「程式」之著作權,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。

「程式」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。「程式」包括機器可閱讀指令、元件、資料、聲/影部分(如圖像、文稿、錄音、或照片等)及相關授權文件。

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:一般條款、第二部分:各國專有條款,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「程式」的完整合約,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。 第二部份條款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。


1. 授權

本「程式」之使用

IBM 就本「程式」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、不可轉讓之授權。

貴客戶得 1) 基於試驗或試買而使用本「程式」作為內部評估、測試或展示之用。2) 除 IBM 在本「程式」所附的文件中另行指明拷貝份數之外, 貴客戶得因內部評估或測試的需求而複製並安裝適當數量的本「程式」。此授權條款適用 貴客戶製作的每一個拷貝。 貴客戶複製本「程式」時,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,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「程式」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。

本「程式」可能包含一個停用裝置,以防止授權期間屆滿後之使用。 貴客戶不得擅改此停用裝置或本「程式」。 當本「程式」不能使用前, 貴客戶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因不再能使用本「程式」而可能造成之資料滅失。

貴客戶應 1) 保存本程式所有拷貝的記錄 2)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「程式」時,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。

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, 貴客戶不得:(1) 使用、複製、修改或散布本「程式」。(2) 逆向組合 (reverse assemble)、逆向編纂 (reverse compile)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「程式」,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,不在此限。(3) 轉授權或出租本「程式」。

本授權在 貴客戶開始使用本「程式」時生效,並於下列情況終止:1)本「程式」的附屬文件中指定的期間屆滿或特定日期屆至時,2)「程式」本身自動停用。 除非 IBM 在本「程式」所附之文件中指明 貴客戶可以保留本「程式」(此狀況下可能要另為計費),貴客戶必須在終止授權十天內銷毀本「程式」及其所有的「程式」拷貝。


2. 無保證

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,IBM 不為明示或默示地任何保證(包含但不限於本「程式」或技術支援未侵害他人權利、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保證)。IBM 不保證本「程式」能正確地處理、提供或收受跨二十一世紀之日期資料。

本條款亦適用於 IBM 的次承包商,供應商或「程式」開發者(統稱為「供應商」)。

非 IBM 程式的生產商、供應商或出版商可能提供其自身的保證。


3. 賠償限制

IBM 或其供應商對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。損害包括(但不限於)雜項支出、特別損害、間接損害或其它衍生之經濟損害(包括利潤損失及節餘損失),即使 IBM 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,亦同。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,則該排除或限制無效。


4. 其他條款

合約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或拋棄消費者權益的條款。

當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時,IBM 亦得終止本授權。倘因此而終止時, 貴客戶必須立即銷毀本「程式」以及全部「程式」的拷貝。

貴客戶不得將本「程式」出口。

貴我雙方均同意,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,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,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。

貴客戶或 IBM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。

在本「程式」授權使用期間無需另外付費。

除非 IBM 指明,否則 IBM 不提供「程式服務」或技術支援。

本合約受 貴客戶取得本「程式」的國家的法律管轄,惟下列地區除外 1) 在澳洲,本合約以進行本交易的州或地區之法律管轄;2) 在阿爾巴尼亞、亞美尼亞、白俄羅斯、波士尼亞、保加利亞、克羅埃西亞、捷克共和國、喬治亞、匈牙利、哈薩克、吉爾吉斯、馬其頓、摩爾多瓦、波蘭、羅馬尼亞、俄羅斯、斯洛伐克共和國、斯洛維尼亞、烏克蘭及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,本合約受奧地利之法律管轄;3) 在英國,本合約所有的爭執將受英國法律管轄,且遵守英國法院的所有審判;4) 在加拿大,本合約受昂大略省之法律管轄;及 5) 在美國、波多黎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,本合約受紐約州之法律管轄。



第二部份 - 各國專有條款


澳州:

無保證 (第 2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雖然 IBM 指示無保證, 貴客戶在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法律下,且僅限於適當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,仍擁有某些權利。

賠償限制 (第 3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如 IBM 違反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中所默示之條款或保證,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商品的修復或更換,或提供相等商品。 如該條款或保證與銷售權、私有物或淨所有權、或商品為個人用、家庭用、或消費量有關,則本段落的任何限制均不適用。


德國:

無保證 (第 2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「程式」的最短保證期間為 6 個月。

倘「程式」不附「規格」發送,IBM 只保證「程式」資訊可正確說明「程式」,及「程式」可依「程式」資訊使用。 貴客戶必須在退款保證期內,根據「程式」資訊檢查「程式」的可用性。

賠償限制 (第 3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保證聲明中指明的限制及排除條款,不適用於因 IBM 隱瞞或疏忽及明示之保證而造成的損害。


印度:

其他條款 (第 4 節):

本節中的第 4 段由下列資料取代:

由貴我之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訴訟,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未提起訴訟或其它法律行動,提出訴訟之一方便喪失此權利,而另一方亦無賠償之義務。


愛爾蘭:

無保證 (第 2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除了這些條款所明確提出者,排除所有法令條款 (包含默示之條款),但不侵害 Sale of Goods Act 1893 或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1980 所默示之前述所有保證之概括表述。


義大利:

賠償限制 (第 3 節):

本節由下列資料取代:

除非在必要的法律範圍內,否則 IBM 將不負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

紐西蘭:

無保證 (第 2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雖然 IBM 指示無保證,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的法律下,仍擁有某些權利。 如 貴客戶係為了商業之目的 (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) 而需要 IBM 提供的商品及服務,則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於 IBM 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。

賠償限制 (第 3 節):

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:

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 (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) 而取得「程式」,則本節中的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。


英國:

賠償限制 (第 3 節):

在本節第 1 段結尾處加入下列段落:

IBM 違反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第 12 節,或 Supply of Goods 第 2 節,及 Services Act 1982 中所默示之責任時,賠償限制將不適用。


Z125-5543-01 (10/97)

授權手冊

除 International License Agreement for Evaluation of Programs 外,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。

程式名稱:IBM Developer Kit for Linux(TM), Java(TM) 2 Technology Edition, Version 1.3.0
程式編號:None

特定運作環境

「程式規格」與「特定運作環境」之資訊可能在隨本「程式」提供之「安裝/使用者手冊」中提及。

評估期間

本授權生效日期為您初次使用本「程式」之日期,且於 30 天後終止。


Document Form Number: None
Document Part Number: None